秀宠网 > 宠物资讯 > 政策法规 >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4)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4)

作者:萌宠君 来源:秀宠网 2016-12-3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对个人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证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不及时申请补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可以没收犬只。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园林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批评教育,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重点管理区养犬人,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的;

  (二)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

  (三)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或者时间内遛犬的;

  (二)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未对犬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约束措施的;

  (三)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或者未束犬链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拴养或者圈养犬只,携犬外出未对犬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约束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携犬出户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

  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养犬污染环境或者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将犬只带出规定场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免疫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军事管理区、军队干休所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秀宠网(宠物网)所有内容和图片均来自网友上传,与秀宠网(Www.ixiupet.Com)无关;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管理员,审查后将会在24小时内作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