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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5)

作者:萌宠君 来源:秀宠网 2016-12-16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法规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养犬费第一年降到1000元《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规定》还特别指出:养犬缴纳的费用要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携犬可以乘坐电梯但应避开高峰期

  关于携犬乘梯问题,改动了几次。由于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中“除残疾人、老年人以外,不得携犬乘坐电梯”的内容不够合适,因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将其修改为:“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除此以外,规定还要求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带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养犬、遛犬范围有了明确规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养犬不再严格限制权力下放基层自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删除了1995年以来的“严格限制”字样,把养犬管理费从过去的5000元降至1000元,对一些养犬规定也做了一定的放宽。但同时也加强了养犬的管理和处罚。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养犬,法规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新的养犬管理规定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把“政府管狗的权力”下放给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自治组织除了可划定本地区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携犬乘坐电梯时间以外,个人要取得合法养犬资格,还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养犬人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在取得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加大了养犬违规的处罚管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大了对养犬人违规的管理规定: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在禁遛区遛犬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违规乘坐小型出租车的、违反规定乘坐电梯或携犬出户的、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养犬人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之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对于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电视台明天下午播出《规定》出台过程

  备受北京市民关注的《北京市养犬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几经讨论后,昨天在北京市人大表决通过。北京电视台《北京热线》栏目将在周日的节目中邀请北京市人大法制办副主任李小娟、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王德林以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市人大应松年委员,介绍这一条例的出台过程,并针对《北京市养犬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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