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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修订新饲料添加剂申报要求,利好宠物食品行业

作者:小倩 来源:宠物行业观察 2019-11-09

  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两则关于“新饲料添加剂申报”的相关公告。

  其中,226号公号指出,为规范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相应的配套规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修订了《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格式》《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将从2019年12月4日起施行。(PS:原农业部2014年6月5日发布的第2109号公告中有关《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的内容同时废止)

  227号公号指出,为深入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帮助饲料企业和有关技术机构提高研发能力,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咨询服务范围:申请人拟申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拟申请扩大饲料添加剂适用范围,拟申请生产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产品除外),拟申请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饲料添加剂,拟申请进口含有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以及拟申请将原料或者添加剂品种纳入《饲料原料目录》或者《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申请咨询服务。

  二是资讯材料要求:申请人应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产品通用名称、产品类别、产品研制目的、产品组分、外观与物理性状、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生产工艺和制造方法,产品在国内外相关行业应用的基本情况,以及已收集到的能够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的相关科学文献、报告或者试验结果等。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时可参考《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三是资讯服务程序:畜牧兽医局收到书面申请及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对。资料完整,不需要再补充资料的,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将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召开咨询会,由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农业农村部在收到咨询意见和建议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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