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种破坏湿地行为将被处罚
1、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将被处以责令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5倍罚款。
2、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实际损失处以三倍罚款。
3、擅自进行开发建设,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破坏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4、开垦、填埋、倾倒垃圾、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5、向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实际损失处以三倍罚款。
6、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分别处以5000元、1万元罚款。
7、挖沟、筑坝、采挖泥炭的,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8、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进行恢复或者对湿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按照实际损失处以三倍罚款。
9、排放或抽采湿地水资源的,按照湿地的实际损失或者受益者获益金额,处以三倍罚款。
10、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11、违规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等造成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损害,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